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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谈水库泄流引起的水事纠纷

刘树坤

 

----新闻背景2003年5月16日星期五,《北京青年报》在A9版《本市·热线》栏目刊登了一篇题为《妻子河道被冲走,中院近日再开庭》的报道,报道中提到因永定河排水发电致郎荣涛妻女被水流冲倒溺水身亡一案,原告郎荣涛索赔未果,提起上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开庭审理。2002年7月7日,郎荣涛一家三口和另外两个朋友来到北京房山区永定河畔游玩。在他们没有得到任何通知和警告的情况下,上游的下马岭发电站突然发电放水。面对汹涌而来的河水,郎荣涛的妻子王海燕和女儿郎岚躲避不及,被大水冲走身亡。 为此,郎荣涛以京西发电公司未在河道沿岸设立警示牌,致使自己妻女溺水身亡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京西公司属于正常生产作业,郎家3口到禁止入内的河道游玩,对于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当有所预见,从而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

 

    看到今日贵报在A9版刊登的《妻子河道被冲走,中院近日再开庭》的报道,作为水利工作者,我想应当发表一些看法,一是为受害者鸣不平,二是希望以此为戒推进我国水利管理的进步。

    早些时候在贵报上看到过该事件的报道,当时就想发表一些看法,由于一直出差不断,无法顾及,今日非典作怪,在家里工作的时间多了,看到一审法院已经判过,如果再不讲话可能为时已晚,急忙拟就该文,希望借贵报发表。因为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我无法评论,只是从技术角度来谈论一下,希望对当事各方有所帮助,尽快了结此案,取得各方满意的结果。

 

1、该案件的提出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原告一家在非汛期到永定河河道内游玩,因上游水库放水,导致妻、女死亡。同类事件在国内外也时有发生,我在日本时经常会看到有关此类诉讼的报道,国内却是头一次听说。受害者想到用法律来寻求合理解决,应当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随着社会的发展,预计今后此类事件还会增多,如何处理好该案,无论是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还是从提高我国水利管理水平,以及从根本上保护群众利益来看,都是有一定意义的。

    我国的河道属国家所有,河道以及河道水利工程的管理者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理所当然应当把保护广大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我国水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那么,该案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呢?

    河道是自然的产物,又是国家所有,它具有多种功能,包括:排泄洪水、提供水资源、改善环境、为广大居民提供休闲娱乐空间、形成良好生态系统、丰富地方水文化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旅游事业也得到迅速地发展,人们对河道,特别是靠近城市的河道将会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永定河从北京流过,将永定河两岸开发成安全、舒适的休闲娱乐空间是今后的必然发展趋势。同时,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利用河流及两岸空间开展休闲娱乐活动,如垂钓、戏水、水面娱乐,是居民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把“亲水”作为河道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亲水就是创造人与水亲近的条件,吸引居民到河道及两岸空间来活动,我国许多大城市在河道的综合整治中已经把“亲水”列为主要目标。原告一家到永定河戏水,亲近自然是他们应当得到的基本权利。

    问题是原告一家在“亲水”的过程中遭遇了危险,造成重大事故。那么,要分析这种危险是河道固有的呢,还是由于被告的责任。

 

2、事故的产生是由于被告管理水平落后造成的

    从报道的事实来看,事故发生前的河道是不存在危险的,一般的成年人到河边去戏水,对于是否有危险可以简单地做出判断。而导致事故的是由于原告无法判断的意外原因,说是意外因为他不是当地人,不知道水库会经常发电放水,存在着潜在的危险,而且也没有任何提示他存在这样危险的警告。

    那么上游的水电站既然给下游造成了这种额外的危险,又不承担任何减轻和避免这种危险给群众造成伤害的责任是否是合理的、没有过错呢?如果,他们连过错都没有的话,今后是否还会有很多人会像原告的亲人一样被糊里糊涂地夺去生命呢?即使我国有关法制尚不完善,这种只需徒手之劳就可以作到的善事,为什么造成危险的当事人不愿意去做,事情发生后又不愿意承担责任呢。我想除了当事人缺少“三个代表”思想所体现的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责任感之外,还有观念落后,满足于落后的管理状况。

    首先,电站的管理者应当明了自己的合法生产行为会对下游造成什么后果,造成什么危险,危险影响的范围、影响的程度、在这些范围内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安全措施。这是最起码的责任,而且很简单就可以做到。在很多发达国家对于水库泄水对下游的环境安全、生态安全都要进行充分的评价,采取积极的对策,更何况涉及人身安全的大事,怎能采取敷衍的态度。

    除了上边引用的我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外,为了进一步明确当事者的责任,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

 

3、日本对水库泄流的管理经验

    为了加强我的观点,我检索了日本的网站,输入了“水库泄流”的关键词后,输出了1276条相关信息,由于时间关系我只看了约前100条信息,就足够说明问题了。日本有《河川六法》,详细地规范了各类水事行为。对水库泄流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包括泄流的依据、泄流前对下游发出警报的时间、方式、范围等。各水库还必须根据规定做出本水库的操作规程,包括泄流的警告和安全措施。河流信息中心还在网上公布全国各大水库的泄流时间和泄流量,供公众查阅。

    我再介绍一些具体的事例,供被告在打官司的同时别忘了改进自己的工作。

    日本《大坝管理》规定:在准备泄流前,应当事前通知有关河流利用单位及流域内的居民。用广播、警报器、通知板、警报车及时通知到每一个有关单位和居民。规定了警报器的鸣笛是每50秒间歇10秒,连续鸣笛4分钟。

    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在水库泄流之前15分钟必须发出警报,但是现在许多水库规定在泄流前1小时就要发出警报。这对于日本这样流域较小,暴雨较多的国家来说在技术上确实有一定困难,但是他们通过改进气象预报等技术手段,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样的态度不值得当事人思考吗?

    日本的猿谷水库规定了泄流的警告语是:“水库要开始泄流啦!河道水位要上涨,流速很大,人在水中无法站立,请赶快离开河道去避难。”我想如果原告一家在事前听到了这样的警报,惨剧应当可以避免吧。

    该水库在规定的报警范围内设置了17个警报站,每个警报站配备了警笛、广播、警报车。规定了警报联络图,要向流域管理局、省、市、镇、有关部门,以及警察署、消防本部(日本的防洪活动由消防部门管理)、各自来水公司、农田水利部门、河流管理中心报告。这在我们看来也许是过于烦琐,但是要是想到人命关天,水资源的宝贵,这好像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其实做起来并不难,我看了一下日本网上的投标结果,水库的一套警报系统(不包括车辆)只要人民币150万元左右,如果用150万可以保护很多人的生命,还可以提高下游水资源的利用率,再想到这套系统还可以在反恐、战争、防洪减灾等多方面发挥作用,何乐而不为呢?如果这一问题在全国得到重视,那么该案件的合理处理,是功德无量的。

    最后补充一句,防灾减灾也需要加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教育,随时留心个人周边环境的危险因素,保护个人和家庭的安全。

    我是技术工作者,但是我的本意不是为了帮助哪一个人,而是为了弄清是非,改进水利管理,减少同类事件的继续发生。不管法院做出如何裁决,我们的法律不能保护落后,不能不保护群众的利益。对与不对,仅供参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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